我国为继承、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采取了哪些重大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
加强文化设施、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国家实施了两馆一站建设工程、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等,大大改善了民族地区文化设施状况。到“十一五”期末,民族地区将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综合文化站的目标。目前,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分别超过85%和90%。从中央到地方,国家建立了各级各类文化单位,包括文化馆(站)、图书馆、报刊社、出版社、博物馆、艺术表演团体、电台、电视台、民族语文翻译机构、文化艺术院校等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机构,创办了《中国民族报》、《民族画报》、《民族文学》等大批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的报刊。目前,民族地区有艺术表演团体628个,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703个,公共图书馆616个,博物馆208个,民族出版社38家。基本建成了功能较齐、语种较全、覆盖面较广的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体系和广播影视体系。为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专业人才,国家在高等院校开设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美术、音乐舞蹈等专业。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内,建有中、高等艺术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通过这些举措,为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积极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国家开展少数民族遗产普查工作,有计划地实施了一系列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重大工程。目前,民族地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达366处,布达拉宫等被联合国公布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务院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28项中,少数民族项目有367项。新疆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文化部公布的三批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393名。各级政府设立了藏族热贡文化、羌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等一批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整体、全面的保护。国家投入巨资对西藏布达拉宫、拉萨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克孜尔千佛洞等民族地区大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进行维修。挖掘、整理和出版了大批少数民族典籍文献。通过这些工作,抢救和保护了大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使一些濒临消失的文化得以保存。
积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国家设立重大文化项目,如中国艺术节、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骏马奖、孔雀奖、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扶持发展富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推出了大批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和文化人才。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为少数民族文化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展示机会。各级政府利用少数民族丰富的文化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有效带动了相关产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如广西的《印象·刘三姐》、云南的《丽水金沙》、贵州的《多彩贵州风》等,成为风靡全国的少数民族文化知名品牌。许多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项目通过这些文化活动得到展示和升华,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一些濒临失传的文化遗产因此得以重放光彩。
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国家先后帮助十余个少数民族创制和改进文字。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政治和社会各领域的使用。全国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服务。我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壮文四种少数民族文字。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民族语文教育、民汉双语教育,支持用民族语文出版图书、报刊,支持民族语文在广播电视、网络电信中的使用,每年为少数民族译制大量民族语影视节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0多种民族语言进行播音。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广西的省区级电视台以及部分地、市、州、县电视台分别播放有关少数民族语言的节目。
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活动。国家在组织重大文化交流和开展对外文化宣传活动时,重视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项目,支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团体走出国门,到世界各地进行交流,展示我国不同民族文化的风采。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已有100多个少数民族艺术团体走向世界。在中法文化年、中俄国家年、中华文化非洲行等重大活动中,少数民族文化都绽放异彩,产生了良好反响。
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在保护、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上的力度,提出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好我们民族的文化瑰宝。事实表明,正是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少数民族文化得到尊重、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没有被同化、被削弱,更没有灭绝,而是在继承发展中焕发出璀璨夺目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