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郝时远
党的十八大报告向全党全国人民昭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的历史经验、现实任务和未来目标,确立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要求全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在民族事务方面提出了新任务,要求“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公共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这是党中央对民族事务工作领域基本国策凝练和深刻的阐述,也是我们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对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理论和制度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充满自信的宣言。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立场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大幅度提升,创造了“中国奇迹”。对此,国际社会出现了种种解读,其中也不乏“捧杀”、“唱衰”之论。但是,关键是我们自己如何解读这一“奇迹”。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阐释就是答案,它向全党传达了一个重要的意志:“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这是中国共产党前所未有的一种政治宣示。对共产党人而言,坚定理想信念,就是对“道路”、“理论”和“制度”的内涵及其生命力的自觉自信。只有建立和坚定这种自信,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在民族事务中自觉“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不是妄自尊大的标榜。道路是实现途径,理论是行动指南,制度是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就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选择,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指导下的产物,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不是无视问题的盲目,而是“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就是在坚持“道路”、“理论”前提下的“制度”完善。世界上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制度模式,也没有什么制度一经确立就实现了制度设计的效果或优越性。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基本政治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既不能脱离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基本国情,也不能将它作为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的“例外”。道路、理论、制度自信,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而不是用失败的“苏联模式”来自我贬低,更不能用美国所谓“成功”的“熔炉政策”来妄自菲薄。在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选择上,“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易旗帜的邪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从“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高度去理解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根本保障”的一个重要支点。“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载体的民族政策体系的坚持,清楚而深刻地表明这不是“国家草创”时的“权宜之计”,也不是模仿他国的亦步亦趋,而是立足中国国情实际的自觉认识和自主选择。因此,我们党才能从理论和实践的高度,对这一制度做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结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也是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坚定信念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基本原则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体现民族政策的国家基本制度。所以,“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要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保障。对这一制度的怀疑、质疑、甚至归结为“苏联模式”,是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道路选择、制度设计、政策实践的不自信。缺乏自信,就不可能自觉坚持和完善。必须认识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原则,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这是共产党人、公民必须牢固树立的法制观念。
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实践并非不存在问题,这是党和国家始终强调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原因。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就发现并指出一系列问题,都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政策内容没有得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一是绝大多数国务院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配套规章、措施和方法”来保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二是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这两方面的配套立法工作进展缓慢,不但影响了整个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更直接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深入贯彻实施”;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也就不可能“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明确提出了“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任务。因此,依据宪法原则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尽快改变“国务院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和“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没有出台”的现状,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唯一途径,民族事务只有纳入依法执政的轨道,才能“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必须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就是“中国梦”。近代中国遭逢帝国主义的百年压迫,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实现了中华民族对帝国主义的民族自决。当代中国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迈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进。
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共同体,是唯一代表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只有在“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基础上才能不断前进。“共同”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得到协调和维护。“共同”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和谐社会中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就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心一意、齐心协力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奋斗。“共同”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实现中华民族的自觉认同。在这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成就的“共同”享有或者说经济社会生活水平的均等化是基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进程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根本任务,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突出的矛盾,也是现阶段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经济地理意义上的西部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以来已经取得了经济社会长足的发展,但是西部地区、尤其是构成西部地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因此,十八大报告有关“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的部署中,强调了“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进一步强调指出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所在。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加快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意义尤为重大。因为这些地区是中国生物多样性、矿产多样性、文化多样性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保护与合理开发这些体现综合国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是实现加快发展、特色发展、共同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在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并行不悖的发展任务。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要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而且要考虑文化保护的问题,这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十八大报告有关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的要求,从更广泛和深远的境界打开了生态文明理念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的突出位置。“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需要牢固树立和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实践生态文明的观念。人与生态和谐的文明观,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包括了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和睦相处,是族际之间平等、诚信、友善关系特征的概括,是建立在各民族人民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心理和行为状态,也是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民间基础。和衷共济,是族际之间团结一心、相互帮助关系特征的概括,是建立在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相互认知、相互协调、相互帮助基础上共同奋斗的一种精神状态,也是培育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精神家园。和谐发展,是族际之间统筹兼顾、共生共荣、相向而行关系特征的概括,是建立在各民族人民共享民主、公平、正义、法治基础上各得其所、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繁荣的一种社会实践,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多民族国家在协调民族关系的政策设计中,从各民族经济社会、文化等特点出发制定具有差别性的政策,就是为了公平正义和实现平等。这是中国民族政策的立足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足点,也是继续优先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少数民族及其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立足点。目的就是“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为此,报告也特别强调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民族团结教育,就是民族政策教育,“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保障,这是一项面对全党全民的教育内容。
“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仅是“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保障,而且也是“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对西方和各种敌对势力的挑战,需要不断加强国家的力量,也需要各民族人民的力量。在中国,各民族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拥护、对祖国的热爱,是抵御外侮、防范敌对势力分裂、渗透、颠覆活动最重要的力量,这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具备的自信。党的执政、国家的治理充分代表和保障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能够创造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社会和谐局面,就能够使56个民族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共同铸就中华民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奠定国家民族的基础。